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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学院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仅供学校师生员工使用,充电人员对车体本身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体线路电动自行车及三轮车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设施仅限用于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禁止停放在充电位置。

五、充电处24小时供电,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保卫处指定专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电工负责充电处日常电路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卫处负责人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其它任何位置违规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保卫处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医学院保卫处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