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由学校利用各类资金在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并超出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复合项目中包含修缮工程,但设备和货物的采购费用所占比例超过工程费用的,由国有资产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修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办公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修缮项目的论证及决策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的还需提交党、政会议决议。
第四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组织、监管工作。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修缮工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实施,学校各类修缮工程的实施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
第六条 根据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学校修缮工程分为单项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和紧急维修工程。
第七条 单项修缮工程是指未按照规定纳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由管理和使用部门根据使用及需求情况随时提出,并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立项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修缮工程是指管理和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并纳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的项目和由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学校相关会议同意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紧急维修工程是指由管理和使用部门或个人发现及报告的,因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毁损,存在安全隐患,不紧急维修可能导致人员财产损害或毁损继续扩大的维修项目。
第三章 修缮工程立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类修缮工程严格实行立项管理,未经报告申请立项的或学校会议和规定程序未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在校内公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进行修缮作业。
第十一条 国资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实际管理使用部门应强化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存在运行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修缮申请。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单项修缮工程的报批,确有实施必要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应进行初步论证,并按照要求填写《甘肃医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申批表》,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查,由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专项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学校各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交本部门管理和使用范围内经过初步论证需要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并按照要求填写《甘肃医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申批表》。
第十四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申报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申报或统一部署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论证,项目复杂、专业性较强、投资较大的项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协助论证或邀请专家论证,在形成初步修缮计划后,提交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结合项目论证可行性和专项维修部署等因素,确定专项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提交学校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概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立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后立项。单项修缮工程概算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和专项修缮工程计划应按学校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
第十六条 单项修缮项目和专项修缮计划经学校领导或会议同意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项目论证及修缮要求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修缮项目预算。对于工程内容复杂且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提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和图纸编制工程预算,设计和预算造价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紧急维修工程可在口头或书面请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后立即组织实施,并报请监察处、审计处介入施工过程,立项程序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属于甘肃省规定范围内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确定招标方式的修缮工程,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立项后,如工程复杂则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信誉及业绩好的设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勘察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学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照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造价预算,设计和预算造价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对工程内容简单的项目,立项成功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我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预算。
第四章 修缮工程实施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经审批立项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价格谈判,报请修缮领导小组同意之后,签订施工协议施工,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审批立项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委托招投标代理服务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对紧急维修工程或特殊专项维修工程,在立项后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结合工程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办理,报请校领导同意后,依据《甘肃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17]184号)文件,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将合同报财务处备案,作为审计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实施应以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为原则,一般安排在假期施工,确需立即组织实施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施工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关施工规范实施。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严格工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监理工程的实施过程,做好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材料检验、阶段性验收、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工作。投资较大或专业性强的修缮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签认手续,并需保存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有关原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审验制度,不得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无产品合格证的材料和设备。对有相关明确要求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组织监察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进行市场实地考察的认质认价。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要求后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以书面形式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由审计处、监察处、国资处、校办公室、计财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变更洽商等内容逐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校处专家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竣工资料不准确、不完善的项目,不转入决算程序,由施工单位按照验收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整改单位承担,待复验合格或竣工资料完善后,再进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移交给管理和使用部门投入使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对工程实施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修缮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2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为准,未获得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以直接委托形式实施及工程总价款无法确定的修缮工程项目,金额在学校审计规定限额之上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与经济签证一同报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工程费用结算以审计报告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2万元以上的,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向入库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提交反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工程费用结算以结算审定额为准。
出现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除提交反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外,应将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凭证和施工单位结算书一并报送审计,工程费用结算以审计报告结论为准。
修缮工程原则上不办理工程款预付和进度款支付,确需办理进度款支付的大型修缮工程,参照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时应预留总额的5%的作为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根据工程使用状况、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经使用部门出具无质量问题的检查验收意见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