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深化高校后勤改革建立新型高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45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市场物价波动给高校学生食堂运行带来的压力,确保饭菜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深化高校后勤改革建立新型高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45号),设立甘肃省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是指主要用于高校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规范基金的运用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来源包括学校在校注册学生学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进行筹措。
第五条 学校按在校注册学生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基金,当年使用后于次年补足。
第六条 食堂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导致当年基金与学生食堂实际需要补贴出现资金缺口时,学校须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对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财务、学工和审计的小计领导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批准基金的使用并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后勤处、财务处、学生处和审计处组成。由学生处、学生会等组成基金监督评价组。
第八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设立专账进行专户核算。
第三章 启用和审批
第九条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超过省政府年度CPI控制目标2个百分点时,启用平抑基金,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稳定。基金实用的时间和额度由学校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基金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
第十一条 基金的审批
(一)由学校膳食主管部门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确需使用基金的,在核定额度及范围后,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校财务处将资金拨付到学生食堂,由学校膳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的评价
(一)监督评价组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基金给学生带来的实惠。
(二)通过启用基金,各高校必须切实合理设立高、中、低价格菜品比例,基本大伙食堂饭菜价格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不低于饭菜品种1/4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的供应,满足各类学生的伙食需求。
第十三条 基金的监督
(一)基金严格实行“申报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二)基金启用过程审计部门应全程监控,跟踪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三)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保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
(四)各高校在每次使用基金后,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并于年度末向省教育厅报送基金财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