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院本部所有教职工的考勤与请假,包括正式编制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附属医院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自行制定考勤与请假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正常工作情况,特别是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所有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辅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必须按时上下班。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坐班时间。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职责,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在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是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院系所(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具体管理者和责任者。专职教学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相应的部门进行考勤;教学兼行政人员在相应的兼职部门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送专技岗位所在教学部门,便于教学部门月底统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考勤工作的负责人,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登记上报工作。
缺勤时间在1周以上者,应和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1周以内者,其中包括的法定节假日可以不计。
各单位每月3日(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前将上月考勤月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组织部(人事处)。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请销假程序
第六条 请假种类。教职工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六类。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须填写《甘肃医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2.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
3.教职工请病(事)假在7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病(事)假超过7天,但在15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由所在单位和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报院长审批。
4.处、科级干部请假程序同上。但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外出不论时间长短,还需填写《甘肃医学院部门负责人外出报备单》,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5.所有教职工的请假结果都要报本单位和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销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本单位和组织部(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考勤与请假规定的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管理,对违反考勤与请假规定者将严肃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但尚未经过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由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3)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每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
(4)虽已准假,但经调查,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5)因打架斗殴致伤不能工作的,或因违反治安、触犯刑律,被行政拘留的。
(6)拒聘或受聘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超过规定时间的。
(7)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1)出国逾期不归者。
(2)申请辞职、调出人员尚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经学院批准外出进修,但毕业(或结业)后逾期不归的。
(4)提出调离申请未经组织批准,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擅自离岗的。
3.对擅自离职人员,单位要及时上报组织部(人事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津贴;对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按时回岗者,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扣发工资;对申请辞职、调出人员尚未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擅自离职人员,停发工资、津贴,所在单位应动员其返回补办手续,对拒不补办手续者,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组织部(人事处)。教职工连续旷工(离职)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离职)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考勤结果的使用。
1.上述各类的请假期限,如涉及扣发工资、津贴的,法定节假日不计算扣发天数。
2.事(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实行绩效工资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旷工累计1天及以上,按天扣发工资(当月工资总额除以30天,乘以旷工的天数)。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有旷工记录或全年累计各类请假超过30天者(产假除外),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不违背本暂行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院内相关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国家、甘肃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