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5-15 点击数:

 

 

 

共青团甘肃医学院委员会文件

 

 

 甘医团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总支、学生会:

为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成才环境,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团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我院学生社团改革。经院党委会审,《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业已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共青团甘肃医学院委员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共青团甘肃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印                  

 

 

附件:

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全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院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各民族的安定团结。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约束下,维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甘肃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包含实习学生)。  

第五条  院团委负责全院所有社团的登记、审批、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应接受院团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社团日常活动管理实行分级制度,院级社团由院团委作为直接指导单位进行管理,系部社团由院系作为直接指导单位进行管理,院内其他部门成立的社团均由对应的部门作为直接指导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院所有社团的成立必须经相应的指导单位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学院正式的组织机构(各部门、院系所、附属医院),指导教师应是学院专任教师或专职辅导员并经社团指导单位同意方可担任。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的审核、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社团原则上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院团委的领导。

    第九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院团委指定院学生会社团部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年检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考评,对于社团部的履职情况各社团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一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党员或者团员,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挂科不得超过两门(含两门);   

(二)有规范的名字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有固定的指导单位;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  

第十三条  社团主要发起人应为学院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经社团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由所在系团总支签署同意意见,经院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  社团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同时应配合团委对社团进行不定期的财务审核。

第十五条  社团各负责人、财务人员应职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第十六条  社团内部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办法。社团章程和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应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新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具备成立新社团条件的,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考虑到我院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和结构,为避免重复,凡性质相同或相近,发展趋势与学院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十八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社团章程,发起人(10名以上)名单含系别、班级、民族、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信息,社团筹委会负责人简历及其班主任意见和所在系团总支审批意见,指导教师简历(签字)以及指导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社团部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拟任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由院团委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通过院团委审核和考核批准的新社团,由院团委正式批复,新社团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院团委审核和考核批准的社团筹委会,由院团委给予书面通知,该筹委会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社团应在征得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签署同意意见的注销报告以备案。院团委以书面形式发布该社团解散,已解散的社团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三)实施分立、合并;

(四)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团委、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五章  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团委履行学期登记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登记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经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二十六条  社团工作会议

(一)社团工作会议每学期原则上举行一次,由院团委负责召集。若有必要,亦可临时召集社团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社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

(二)社团负责人到会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  社团宣传与外联管理规定

(一)社团开展宣传活动,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展位或随意张贴海报和悬挂横幅,如有需要必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社团不得随意发放商业广告,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活动,严禁展示、销售盗版和伪劣产品;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和联络活动时,应上报院团委,经批准后方可。应定位于学生社团,并明确表明学生社团的组织性质;

(四)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联合开展活动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应上报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以指导单位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五)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专家举办讲座,开展交流活动,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或专家的个人简历与讲座内容,通过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或报纸;

(二)每期刊物出版前应提前印制样刊一份,附上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报指导单位审阅同意后,方可出版;

(三)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社团负责人也应对文章内容负责。

第二十九条  社团网络宣传媒介管理规定

(一)社团建立QQ群、微信群、网站、论坛及其他形式宣传媒介应向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社团各种形式的网络宣传媒介管理应参照学院网络和新媒体管理制度

(三)社团网络空间的账号、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变更时,由社团指导教师收回账号密码,修改备案后发给新一届管理者使用,同时应向团委提交书面报告以供备案;

(四)社团内部应由一名或多名专门成员对社团建立的QQ群、微信群、网站、论坛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媒介进行管理;

(五)以上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社团在校内外网站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网上社区或宣传媒介(如微博、直播平台等)。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及器材的管理

(一)社团活动场地及器材由社团负责人根据活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单位进行审批协调,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或借用器材开展活动;

(二)社团对借用的活动场地卫生、设备负责,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制度,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要求社团赔偿或拒绝再次使用。

第六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院名誉、学院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对外交流活动限定在学院不同部门社团间。社团负责人和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和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电子版活动策划书,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社团负责人打印策划书一式三份(指导单位、社团部、社团各执一份)由指导单位盖章,并填写《甘肃医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指导单位、社团部、社团各执一份),申请表经社团部初审,指导教师签字和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应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指导单位报送活动总结。

第三十六条  凡校外单位邀请社团进行校外活动的,校外单位应首先征得指导单位同意,指导单位应向院团委备案,社团在未经指导单位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接受邀请。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指导单位申请变更。

第三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参与人数多或去校外开展的重大活动时,组织者应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指导单位同意,报院团委备案,请示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举办重大活动或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时,要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参加活动人员签订安全协议,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需在活动中全程给予陪同指导。

第四十条  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一)社团募集资金活动,是指社团举办的募捐、义卖、义演等集资活动。社团募集资金活动原则上限定在校内举办;

(二)社团募集资金活动所筹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须提前一星期向指导单位提交申请书,包括募集资金的目的、具体活动流程、社团承诺、募集资金的使用、指导教师意见等。举办义卖和义演活动前还应提交商品提供方或演出方的相关合法证明。全部活动方案经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募集资金活动;

(三)社团应向指导单位提交募得资金的去向明细并保留有关会计凭证,并经指导单位审批后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公开。

第七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对社团的财务工作负责。

第四十二条  社团可以向指导单位申请经费支持,也可寻求学院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社会赞助必须得到指导单位的审核批准。指导单位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社团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社团活动上。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指导单位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指导单位要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社团财务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社团财务审批报销的相关要求:

(一)社团不得伪造发票或者使用虚假发票,违者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社团应在活动前对活动经费做出合理预算,经社团部审核签字后,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预算执行。社团在活动完成后一周内持发票到社团部办理预审,预审通过后交指导单位审核报销。

第八章  社团奖惩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院团委每年“五四”前后,通过对社团在一年当中组织机构、日常管理、财务状况、活动内容、宣传创新、计划总结等方面的考评,评选出优秀社团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院团委每年对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社团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团负责人,社团骨干成员和与社团联系密切,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受社团学生欢迎的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进行考评奖励。

第四十八条  社团指导单位可根据社团活动内容、影响力、效果质量等情况,对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指导教师酌情自行评选奖励。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指导教师、指导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情况,院团委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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