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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3-25 点击数:

《甘肃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三条 甘肃医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各种形式的转专业事项,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及相关系负责人构成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且不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学生的高考分数原则上不能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的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中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第五条 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一个学年学习,学院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降级转入相关专业且高考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最低录取分数;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文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及药学专业;

(二)在学院就读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定向、专项、委培、三职生、专升本类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招生类别专业;

(五)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七条 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一个月内,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甘肃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时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第八条 拟申请转专业学生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出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名单。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转专业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教务处负责笔试,由转入系组织考试,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转专业。面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转入系组织部分专业老师进行面试。

第十条 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班级综合考评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25%

第十一条 根据总评成绩名次,转入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名额不能超过同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其他专业转入学生名额不能超过同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4%,由甘肃医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转专业各项规定的学生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一周内不办理转专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学籍与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四条 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同或转出专业学时数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数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 课程名称相同、转出专业比转入专业的学时数少,且是临床专业课程的必须补修。

第十六条 转入专业课程在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甘肃医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甘医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甘肃医学院转专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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