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和宿舍公私财物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及学生宿舍楼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承担维护学生宿舍安全、保障正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进行有碍安全管理和可能诱发或导致不安全事端的行为。
二、校外人员来访,一般在值班室会客,若有特殊原因,可凭有效证件登记,许可后方能入楼。
三、学生出入宿舍楼必须佩戴校徽或出示学生证、胸卡等有效证卡,值班人员要认真查询,学生从公寓内带出贵重及大件物品,需出示有效证明,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后方可带出。
四、宿舍内供电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及电器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修复;禁止私自拆接电线、违章用电,宿舍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
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现金、饭卡及其他有效证件;数额较大或不急用的现金(壹佰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加密储存;注意关窗锁门,宿舍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交给他人使用;无故(尤其他人宿舍无人时)不得私自闯入他人宿舍。
六、学生不得爬上任何建筑物顶部或其他危险的地方,不得翻越窗户,擦洗玻璃或晾晒衣服时身体不得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七、有关教育管理人员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定期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地震、火灾及其他需要疏散的险情时,要做到应变措施得力、安全通道畅通、扑救工作及时、组织疏散有序,防止出现因惊慌失措或拥挤而造成的伤害。
八、严禁将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影响他人安全、伤害他
人健康的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携带或将管制刀器存放在宿舍内;严禁招引、藏匿或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九、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