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甘医发〔2023〕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注册的在校生(不含实习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以“遵纪守法、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聘用、定期考核,面向院内各部门设置岗位。
第五条 学院内部各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处)选派学生。凡未经学院同意,私自联系或安排学生工作的,学院不予支付酬金,也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部门可填报《甘肃医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主要岗位设置如下:
1.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2.学院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实验室等场所的清扫和维护工作;
3.学生公寓楼的协助管理工作;
4.协助学院安排各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5.学院组织联系学生有能力完成的某些科研、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年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需设岗单位根据岗位计划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说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学院会议通过后设岗。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以学年为周期聘用,如学生中途需辞职或月考核不合格,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备补充人员说明。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审批、管理、服务、考核以及勤工助学金的报批,并负责检查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院纪院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负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配合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论证设岗的必要性,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劳动安全,协助资助管理中心报批勤工助学金。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聘用与待遇
第十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原则上需录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认真评定、确认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合格,无违纪行为;
2.追求上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聘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部门的岗位要求,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面试并择优聘用,试用期为1个月。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金按12元/小时计算。特殊工作性质的,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另行商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取。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任务后,用人部门应及时督促学生填写《甘肃医学院勤工助学签到表》,并在月末对学生工作时间进行复核,同时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工作时间,在确保无误后,将《甘肃医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和《甘肃医学院勤工助学工资表》报送到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按月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后经学院审批由计财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者,严格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甘医发〔2019〕41号)即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