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根据省医改办《关于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8〕63号)、市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中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平医改办〔2018〕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甘肃医学院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2019年5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对象
我校凡未在生源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
二、基金筹集
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标准依据甘肃省医改办及平凉市医改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1.参保学生因病需要住院的,在崆峒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进行治疗。个别学生因重病、疑难病确需转诊住院治疗的,经所在医院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由低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往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学生,出院后携医疗机构正式住院收据、用药清单、审批表、病例等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参保学生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我院学生个人缴纳部分在每年10月份统一收取并上交至崆峒区社保局。未在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不享受本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学生,二次参保要一次性缴清中断期间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在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四、定点医疗机构
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目前确定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平凉市第三人民医院、平凉市妇幼保健院、平凉市中医医院、平凉市骨伤医院、平凉市红十字会医院、平凉市精神病院共计8家医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五、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县、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均为70%,当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度分别为70元、50元和30元,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额为100元,以人封顶,年度不结转。
(二)慢特病门诊补偿
1.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6种。
2.补偿比例与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
(三)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民营机构报销标准
1.起付线
省、市、县、乡四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500元、150元。省内三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三级)、省内二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二级)、省内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一级)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500元、150元。
2.补偿比例
省、市、县、乡四级公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65%、75%、85%;省内三级民营医疗机构(相当于三级)、省内二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二级)、省内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一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
3.补偿封顶线
省、市、县、乡四级公立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患者单次
住院补偿封顶线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3千元;省内三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三级)、省内二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二级)、省内一级民营医疗机构(或相当一级)单次封顶线分别为4万元、2万元、3千元。
(四)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标准
在省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费用按照55%比例报销,单次封顶线为4万元;在省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费用按照70%比例报销,单次封顶线为2万元;在省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费用按照80%比例报销,单次封顶线为3000元。
(五)分级诊疗病种报销比例
按病种付费,省、市、县补偿比例为70%,乡级80%。
(六)重大疾病报销政策
按照甘医改办《关于统筹开展基本医保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即时结报业务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21号)规定,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补偿,不设起付线,严格执行病种临床路径规范和医保目录的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重大疾病支付限额内按其合规费用的70%予以结算。
(七)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政策
对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和他方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八)特殊人群补偿政策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在乡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除外),2016年1月1日前的农村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六类人员,住院补偿补偿比例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九)关于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患者补偿规定
1.对未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除50种重大疾病外,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在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50%报销。
2.对分级诊疗病种以外的参保患者,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按可补偿费用的30%的比例报销。
六、其他说明
1.参保学生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若国家医保政策有所调整则另行通知。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