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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4-27 09:06:27 查看次数:

 

中共甘肃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事业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着力提高学院党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政策法规文件和《甘肃医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支持学院纪委行使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权利。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宣传执行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院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3.决定学院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与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老干部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4.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训、考核、监督、问责、奖惩等重要问题;讨论决定院本部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和附属医院副处(含副处)以上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惩;按照程序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向上级推荐交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市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5.研究确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6.研究提交党代会的重要事项,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审议院党委工作报告、院纪委工作报告等。

7.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方案;研究决定领导干部年度出国(境)计划、国内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事项;研究决定其他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

8.审议学院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资产管理和大额资金筹措及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学院年度预、决算方案。审议院本部投资在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对内引进投资、对外参与投资以及需要提请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审议院本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的经济签证以及由此追加的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照省上相关规定审议附属医院基建工程、甲乙类设备采购项目和修缮改造项目等事宜。

9.研究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

10.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院长办公会议拟定的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对于一些重要议题,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确定。对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应履行相关手续,由办公室审核把关。需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全体院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责任部门列席人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汇报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党委书记只讲明议题,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待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后,党委书记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方案,会前应在院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酝酿,会上对任免的干部要逐个进行表决。如提交会议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经过政策咨询、专家评估及技术、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需表决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采取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并存档。根据需要编发党委会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党委和行政按其分工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会议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事项,由办公室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编发传达,学院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

第十九条 完善党委会通报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制度。办公室应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台账,跟进督办和检查,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应及时汇报书记,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不得发表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甘肃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甘医党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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