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7-23 09:33:07 查看次数:

甘医发〔2021118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申请学生上一学年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①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国家级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②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主编教材1部(本人完成全书的1/4)或独立出版专著、译著1部。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1231日前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每学年划拨给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人数占比进行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申请学生可在接到学院通知后填写《甘肃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结合学生在校表现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召开院(系)评审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各院(系)统一填写《甘肃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并将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

3.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及相关材料统一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4.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召开资助工作评审会议,对拟推荐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5.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资格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异议与申诉

学生对院(系)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甘肃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定暂行办法》(甘医发﹝201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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