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医 学 院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责任,严格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根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教厅〔2019〕9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学院政治稳定、教学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学院建设发展创建安全稳定环境。
第三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校园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确保重点;坚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同、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第五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六条 学院每年与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包括政治稳定、治安防范、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网络安全和其他安全工作等内容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学院按照平安甘肃建设《责任书》要求及考核考评细则,建立校内考核考评目标体系,对发生政治稳定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消防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管理,落实责任,消除隐患,齐抓共管。全体校内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学院稳定,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内安全。
第二章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九条 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院安全稳定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其他院领导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政法部门、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及学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部署,研究确定安全稳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根据学院安排部署,组织拟订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和办法。
(三)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四)定期组织学院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负责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协调工作。
(六)加强安全稳定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减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案件的发生。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履行以下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综合性安全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怖、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负责向学院提出物防和技防的意见和建议,主持物防和技防方案的制定,确保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
(五)负责校园大门的盘查登记、校园巡逻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六)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要害、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八)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查破和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学院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每一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各二级院系、教学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签订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稳定工作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事故苗头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加强指导、监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四)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防范和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积极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所属范围内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复杂疑难问题、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重点对象等要积极主动做好掌控、疏导、化解、帮教和整改工作,力争化解在本单位、控制在本单位。
(六)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协助做好各种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以下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履行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一)办公室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负责全院性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应急预案的拟定和汇总工作。
3.负责学院日常和节假日行政值班的安排和督查工作。
4.协助院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5.负责院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学院保密工作。
7.负责学院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1.实行干部任期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把安全稳定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2.加强新进教师的甄别和岗前培训,认真开展对新进教职工报到前的政治审查。
3.负责教职工涉稳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4.负责因私出国人员的报备审查工作。
(三)党委宣传统战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学院舆情监控和引导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学院重大文化活动和社科类讲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多媒体播放、悬挂横幅和张贴海报的管理。
3.积极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做好防范抵御邪教和宗教组织向校园渗透工作。
4.积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稳定管理,持续开展校园贷、套路贷、网贷、校园欺凌、电信诈骗、校外住宿的摸排整治工作。
3.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院系部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4.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组织工作,开展心理谈话、心理关怀、心理分析、心理问题疏导等工作。
5.做好牵头组织全院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6.协助后勤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协助并会同相关部门、院系部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8.负责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学生管理工作。
(五)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学院用水、用气、用电情况,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确保学院供水和用电、用气安全。
2.加强对食品、饮食安全管理,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设施和后勤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对校舍、校园道路、体育设施、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5.负责校园商业网点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6.负责检查校内在建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对薄弱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建筑。
7.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学院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实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对本部门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教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教学秩序稳定,切实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事故处理。
2.负责课堂教学管理,加强课堂巡查,严禁教师在课堂散布违背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3.负责健全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教学单位制定保障实验安全的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危化药品管理和实验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4.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对学院实验室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院系予以解决。
(七)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
2.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项目的范围、审批程序。
3.严格学术报告审批程序,掌控政治导向。
(八)实践教学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省上和学院关于学生实习、见习工作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制定学院学生实习、见习管理有关制度。
2.把对安全稳定工作要求与实习、见习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制定学生校外实习、见习应急预案并组织校外实习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做好校外实习、见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招生就业处履行下列职责:
1.完善招生制度,严格招生纪律,严格考生档案审查和入学资格审查,确保招生全过程的“零差错”和公正性。
2.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信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网络安全硬件建设,提升防范能力,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运行。
2.加强网络安全稳定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违法违规信息、不利社会和学院稳定的各类不良信息,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处网络案件和对网络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
(十一)院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1.做好学生社团的登记、审批、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引导社团健康发展。
2.加强学生社团干部的价值观、思想道德、时事政策教育,抵御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境外宗教渗透工作。
3.做好由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十二)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书籍、报刊和数据库采购工作,严格把关。
2.修订完善接受境内外图书捐赠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渗入图书馆。
3.负责图书馆内消防设施安全,确保所有安全出口畅通。
(十三)国际交流处、公共课教学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出国留学、培训、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涉外安全教育。
2.负责来校教学、讲学和留学等外籍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思想动态。
3.加强校园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及时检查和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在安全预案中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需要到保卫处备案的,应及时和保卫处联系。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事先应严格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按安全预案中负责的安全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追究学院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教学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包抓机制,严格网格化管理。
(二)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稳定思想教育,对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安全稳定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稳定工作隐患,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报告。
(六)逐级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安全稳定工作任务的落实。
(七)建立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协同排查,对患心理疾病、特异体质、单亲家庭、离异家庭、学习困难、情感受挫、长期患病学生一对一跟踪关注,重点帮助。
(八)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报备和监管工作,积极和家长联系,摸清重点关注学生底数等有关情况,推进家校互动共商、协同共管。
(九)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本单位进行的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实验和教学的安全。
(十一)通过发放学生问卷调查表、师生访谈等途径,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矛盾纠纷和欺凌暴力排查化解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把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五章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园大型活动,是指学院或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组织的各类校园活动和体育比赛,经学院批准的校外单位租(借)用校内场地等,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校园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承办大型活动的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承办校园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举办大型活动时,由校团委组织,报办公室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保卫部门对其提供的安保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校园大型活动承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障活动场所及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制定具体的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水电保障、医疗救护、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邪教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学院,各院系部、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分析研判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并进行整改,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每年要在全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工作方向。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情况、发生案件等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学院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总结本学期安全工作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加强安全工作指导,形成齐抓共管、快速反应、整改到位的工作局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评先评奖“一票否决”。
(二)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未达到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目标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不健全,造成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因主管领导、安全稳定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恶性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消防问题重大隐患,未及时或有效整改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发生人员伤亡(包括非正常死亡)情况比较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安全稳定事故,迟报、瞒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举办大型活动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二十九条 被学院“一票否决”的二级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评奖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在安全稳定工作面貌改变之前,取消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被“一票否决”的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严重的,学院在对其进行“一票否决”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公布、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二)单位聘用外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值班期间未到岗、不坚守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学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且不听从有关工作人员规劝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六)单位(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或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涉及多人,则根据责任大小,由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