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监控录像调阅管理暂行规定
1.监控录像必须按规定设置存储时间,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缩短存储时间及删除监控录像。
2.监控录像调阅对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学院保卫部门、校内部门单位、案事件当事人。
3.监控录像调阅适用范围:
(1)案件查处:当事人已报警,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函件,经登记后可以调阅监控录像。
(2)非案件查处:校外人员禁止调阅监控录像;本院学生个人因案事件确需调取调阅监控录像的,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院系加注意见,经保卫处批准后,由其班主任或辅导员调阅相关监控影像(班主任或辅导员不在校或调阅事由时效性较强,可由院系指定专人代为调阅),并做好登记及保密工作。
4.监控录像调阅程序:有关部门(院系)、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保卫处审核同意→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查询→反馈查询结果→做好查询记录。
5.调阅监控录像时,必须由指定的监控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控中心。调阅结果如实向当事人说明,不得隐瞒不报或误报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控录像查询结果通报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6.监控录像拷贝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将监控录像资料拷贝给无关人员观看或作为解决矛盾、诉讼等行为的使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人承担。
7.调阅监控录像时,未经保卫处领导同意,现场严禁使用一切具有拍照或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行拍照和摄像。
8.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