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公共课教学部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方案
教学督导工作方案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体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了解和督导学院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以及教学保障情况,监控教学过程主要环节,及时提供教学信息,反馈教学建议,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是对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在校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反馈、督促、咨询、评价及指导。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供改革的建议和方案,为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一)教学秩序检查
1. 教学秩序检查包括必修课、选修课、校内实验实习等教学秩序检查和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检查,主要检查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到课情况、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教学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无故缺课、私自调课,随意改自习及学生到课等情况。
2. 督导员要检查部门教学秩序,要详细填写检查纪录,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反映,并应将当月的检查记录整理汇总后在下月的第一周送交本院督导负责人审阅后存档。
3. 随时配合学院对本部门教学秩序的抽查。
(二)教学质量检查
1. 检查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用,检查教学时间的执行情况,检查教师的授课教案、讲义,了解教师授课情况。
2. 配合部门每学期组织的教师授课计划、教案、作业布置批改和命题阅卷等专项检查。要做到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客观反映情况,检查结果、材料要送交本院督导负责人审阅后,按时送交学院教务处。
3. 课堂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点,各督导员要对本院所属课程的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听课检查,一学期要听每一位任课教师至少二个课时的课,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完整填写听课记录表。每月底将听课记录表送交学校督导负责人审阅、装订存档。
4. 适时组织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等方面检查,及时反映检查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改进。
二、工作方式
教学督导工作通过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教学事故的审定和处理
教学事故是指管理部门或教师不遵循教学规律和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妨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教学事故:
(一)不按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或不执行课程表安排。
(二)任课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或误课5分钟以上。
(三)擅自挤占教学活动时间(含上课、自习、考试、实验、实习、教学参观等)。
(四)未执行考核的有关规章制度,出现命题、试题错误,泄露或变相泄露试卷内容;监考未按考场规则执行,出现问题;随意提高或更改学生考核成绩,不经批准擅自给学生进行补考或缓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
(五)因事先未及时检查、维护,造成教学设备、设施故障,或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而影响教学5分钟以上。
(六)没有按规定提出购买仪器设备或实验用品,影响实验课开出。
(七)不按大纲要求或无大纲随机指导实习等实践教学;不按规定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和批改医疗文书,造成较大损害或影响。
(八)教学中因违反管理、使用、操作规定,造成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基本教学条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九)因教学安排、通知不明确,或未及时送达;教学安排、通知、协调失误;有关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不执行教学规章制度,不服从教学调度,推诿扯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擅自调课。
(十)其它有悖教师身份的言行,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活动,损害较大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
教学事故视其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活动影响、损害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一般教学事故。
1、影响教学活动在5分钟以内,且受影响学生在一个教学班次(含)以内。
2、因违反管理、使用、操作规定,造成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损坏。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教学事故。
1、对三个(含)以上教学班次的教学活动造成30分钟以上影响。
2、对两个(含)以上教学班次的教学活动造成60分钟以上影响。
3、考试试题严重泄漏。
4、考试中较大面积作弊。
5、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亡人或两人(含)以上重伤(致残)。
6、因违反管理、使用、操作规定,造成教学精密仪器、设备损坏。
(三)介于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之间的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一旦发生,相关人员要迅速向部门办公室报告,同时要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开始和恢复正常教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缩小影响。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抓紧时间了解情况,查明原因,督促直接责任者在事故当天写出书面检查,应填报“教学事故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院。
(三)对各类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并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1、一般教学事故:直接责任者要在部门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接受领导和同志们的批评帮助。
2、严重教学事故:一般要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者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3、重大教学事故:除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外,直接责任者必须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 处分等级视事故的影响、损害程度而定,但对于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者的教学事故,一般应加重处理。
(五) 各类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凡属学校工作人员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的资格;凡属学生的,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六) 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不准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开脱说情。
(七)部门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思想,严守职责,积极预防,努力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