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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处科级单位及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5-06 】

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

处科级单位及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责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考核评价工作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关于严格干部德的考核试行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及《甘肃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科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各附属医院科级单位和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进行)。校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上级安排进行。

成立不满半年的领导班子、提任不满半年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实施年度考核与换届(任期)考察、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部门年度工作总结等统筹安排。开展换届(任期)考察不满半年的,本单位年度教职工测评一般不再单独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教职工测评信息,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委派到外单位工作(含挂职、扶贫、交流、借调等)的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该班子本年度职责完成和作用发挥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院系(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包括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完成重点任务等多方面内容;机关部门、群直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包括履行职能、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自身作风建设及完成重点任务等多方面内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该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等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德方面包括政治品质(具体指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党性原则等方面的表现)、道德品行(具体指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情况)等。学院(部)领导干部能方面包括工作思路、执行能力、组织管理等;机关部门、群直单位领导干部能方面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等。勤方面包括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绩方面指工作成效(包括完成年度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等。廉方面指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学院(部)领导干部和机关部门、群直单位领导干部分别以相应的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见附件3、附件4)。

考核中坚持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测评与干部所在班子考核测评相关联原则,并综合运用机关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以及机关职能部门对学院(部)各类专项的考核成绩。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处科级单位和处科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对各处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熟悉全校情况。

第三章 处科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与考核程序

第八条  各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学院党委、行政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学院党政工作要点的内容以及各处级单位的职能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处科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下达程序:各处级单位每年3月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内部建设指标,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党政办,党政办会同组织部(人事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各处级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内部建设指标进行审核后,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以学院党委、行政的名义下达。科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由科级单位根据所属处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经所在处级单位审核后上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处级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内部建设情况两部分。各方面评价包括组织测评、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在当年底翌年初进行。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按照考核预告、测评大会、组织测评、群众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考察核实、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考核预告。学院通过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前预告。

2.测评大会。学院召开科以上干部大会,由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3.组织测评。由组织部(人事处)印发《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测评表》(附表1),参加测评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各处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4.民主评价。各教学单位召开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党政机关以党总支为单位召开所属部门全体职工会议,各附属医院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由各处级单位负责人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评价表》(附表23)

5.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时,校考核工作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6.查阅资料。由校考核工作组查看处级单位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7.考察核实。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8.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校考核工作组对各处级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内部建设情况进行逐项综合评价打分,填写《处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综合评分表》(附表4),并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汇总处科级单位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处科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工作评价综合排序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处科级单位考核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60%)。其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80分,内部建设情况占2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内部建设情况的评分,以考核工作组的考核评分结果为准。

(二)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40%)。其中组织测评占60分,民主评价占40分。

第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按照全校处科级单位总数的10%85分以上单位中确定)、良好(75分以上)、一般(65-74分)、较差(64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教学单位和党政机关分别排序。

第十五条  处科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一)本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三分之一以上没有完成的;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纪律涣散,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校园综合治理出现安全稳定事故,造成损失并受到学院通报的;

(三)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服务对象不按程序办事,出现推诿扯皮和不作为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虚报完成工作任务指标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不达标,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经组织认定的。

第十六条  干部年度考核按照自我总结、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校级领导评价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按照学院党委下发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安排,处科级干部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和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指标,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撰写自我总结,并如实填写《甘肃医学院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5)。

(二)群众测评。各教学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上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党政机关处科级干部以党总支为单位在所属部门全体职工会议上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各附属医院院级干部在各附属医院职工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群众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办法,以计算优秀称职率为统计量化依据。

(三)校级领导评价。在处级单位测评大会上,校级领导在对处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的同时,对处级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级领导评价分(占20%)、群众测评分(占20%)、单位考核分(占60%)三部分组成;科级干部的考核成绩由部门处级领导评价分(占20%)、群众评价分(占20%)和本单位考核分(占60%)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按处科级干部总数的15%85分以上人员中确定)、合格(75分以上)、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教学单位和党政机关、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分别排序。优秀人选的最后确定,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按照15%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一)工作不负责任,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经组织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二)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合作精神,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三)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并由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年度考核群众评价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在40%以上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院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授予“优秀处科级干部”称号,对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授予“先进处科级单位”称号,由学院统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中被评定为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排序为后一位的党政机关和教学单位,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排名为后一位的处科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考核排序为后一位的处级单位,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排名为后一位的处科级干部,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出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以及调整级别和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任处科级职务未满半年的干部、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对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秘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六)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七)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