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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24 浏览量:


    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函〔2024〕4号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医院办发〔202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分级负责制、技术安全管理、日常管理与监督条件保障。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涉及管理责任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学校、院(部、中心)、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中心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级决策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战略规划制定、决策部署、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学校与上级部门之间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保卫处: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在实验室区域内进行的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安全监督;协助实验室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灭火演练,提高师生的火灾自救与互救能力;监督危化品购买申请的审批和备案,监督检查危化品储存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否到位,监督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确保账物相符,防止流失;第一时间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从公共安全角度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教务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督促二级单位加强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

    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监管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安全设施、实验耗材采购符合安全标准;对危化品等的购买、运输、转移和危废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监控,处置已到报废期限的实验室设备、试剂。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定期检查实验楼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审查和规范实验室(楼)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等

    第九条各院部、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分管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审核实验室类别风险等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院(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院及实验室两级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2.安全运行与督查整改。组织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落实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评估与隐患整改,协调推进安全设施建设与经费保障。

    3.项目审核与信息管理。开展实验项目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审核;负责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须与所在院(部、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主要职责

    1.建章立制与教育监督。 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负责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准入考核与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 负责本实验室实验项目与建设改造项目的安全分级与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对实验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3.资产与隐患管理。 负责危险品、设施设备(包括安全设施)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演练及安全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一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1.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包括安全工作日志事故记录资料归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制止违规行为

    2.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3.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包括设备、易制毒、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神经及麻醉类药品、病原微生物气体钢瓶、高温/高压设备等)管理台账、保管记录、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4.进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告知

    第十二条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学校、院(部、中心和实验室开展的安全准入培训并参加考核,获得《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和《实验室准入许可证》方可进入实验室。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院(部、中心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确认,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签发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涉及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四条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实验项目开展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院(部、中心应加强对相关实验实施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实验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实施。

    2.实验室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项目涉及的危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相应实验环境条件要求、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并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科研类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必须经科学技术处进行审核和备案,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必须经教务处进行审核和备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必须经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安全实验。

    (二)实验室维修工程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院(部、中心)开展实验室维修工程,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出实验室所涉及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接受立项论证时的安全风险评估。

    2.建设项目验收应同步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实验室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每个实验室门口均应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在实验室内明显位置明示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规定、实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废物处置流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购置、领取、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应建立相应台账,确保账物相符;使用接线装置、特种设备等应建立使用台账,确保使用安全

    3.强化安全警示。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不同学科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

    4.严格做好实验室人员出入管理和安保工作。各院(部、中心)必须严格做好实验室的保卫设施建设,加强出入人员的安全监管,防止实验危险品被盗或人为破坏等意外事故发生

    5.实验、学习和休息活动场地必须分区。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6.实验过程中严禁长时间离岗,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岗应做好防护措施。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应保证不少于两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须由所在院(部、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不允许在夜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做过夜实验


    第四章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院(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甘肃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甘医发〔2023〕81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场所,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规范实验动物(人体标本)的采购管理,确保开展实验的动物为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动物,规范实验操作,做好实验动物尸体(人体标本)的规范处理;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退役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各涉辐学院须做好档案记录;涉辐院(部)需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涉辐实验室整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安全。对超低温、高温、高压、高速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法规,严格做到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一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严格做好购置、安装、使用、维护、转移和报废安全管理。对于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械材料、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废物处置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更新、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实验废物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要分类存放,严禁与未使用实验试剂混放,须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存放于实验室内的危险废弃物须妥善保管,定时送往学校相应收集点并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工作;按照《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甘医发〔2023〕81号相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消防安保管理

    消防安保是指实验室火灾防范、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插线板须选用3C认证产品,做好固定,不得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不得放在通风橱内,不得放在靠近水源、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3.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烧水壶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4.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实验室要定期检查水龙头、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遵照甘肃医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院(部、中心开展实施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和落实三级应急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消防、治安等突发事故有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相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协助院(部、中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院(部、中心)负责组织部门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积极组织实验室实施应急救援演练,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院(部、中心)、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

    1.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院(部、中心)需按照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全院通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2.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1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实验室安全员应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二)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实验中心、国资处、后勤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条安全隐患整改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每次检查后通过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院(部、中心)应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向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前后对照照片。对于整改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办法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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