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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5-3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流程,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借鉴省内高校相关规定,制定了《甘肃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经2019521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完善对违纪受处分学生的约束与教育机制,不断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处分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不含因考风考纪问题被教务处给予的留校察看处分)四种处分类型。

第三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可在处分下达(以处分文件下达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内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解除处分考察申请,受理后学生进入解除处分考察期,考察期根据处分等级分别为:警告和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寒暑假顺延),毕业生到毕业离校前截止。

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满,满足第二章相关要求,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处分。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学院受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考察后,由系与被考察学生本人签订《甘肃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考察期目标任务书》(附件2)。任务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系、学生家长、学生工作部(处)各执一份。

第六条 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认识、检讨深刻,态度端正,勇于面对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本人受处分后表现优秀且在考察期没有再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考察期内学业成绩无不及格课程。

第九条 学生在考察期内每两个月向班主任、辅导员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第十条 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考取专升本、硕士研究生(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条 参加科技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以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受处分学生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以团队所属系或校团委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表现突出,对学院、社会有突出贡献,且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达到目标任务书所述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足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要求;记过、留校察看除满足第六条至九条外,还需满足第十条至十二条中任意一条。

第三章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流程

第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结束后,满足第二章所述解除处分条件并达到本人签订的任务书所述内容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甘肃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3)和提交思想汇报及现实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提出是否解除处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考察期间,提前完成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解除处分要求或未完成任务书要求者,可在考察期满10个工作日内提请延长考察期限,新一轮考察需重新签订目标任务书。考察期限按第一章第三条执行。逾期未办理延长考察期限手续的同学,不得再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察期间,系应实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定帮扶措施,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前不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考察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不再享有解除处分的申请权。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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