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发〔2021〕2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形成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树立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和规范宿舍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严格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保卫处和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与各院(系)相配合,学院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对学生宿舍纪律、安全、卫生实施管理。
第五条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建立学生公寓辅导员队伍,对涉及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第六条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成立学生正能量工作室和和谐公寓服务工作站,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并组织开展党团活动和公寓文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和分配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工作部(处)配合,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同班级的原则,根据学生基础学制年限,相对集中的要求安排住宿。
第八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指定宿舍选定床位入住,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服从学院住宿调配管理。
第九条 毕业生从毕业典礼之日起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宿。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者,按《甘肃医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长时间不住宿,床位空置时间超过15天的,经其所在院(系)多次通知无果或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对学生物品进行清点、封存,将住宿床位另行安排。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住学生的人身安全,学院有权对学生宿舍实施纪律、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日巡查、周汇总、月通报;对连续巡查结果优良的宿舍,按照“文明宿舍”评选标准优先推荐参评;对纪律观念较差、卫生不达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宿舍和个人,按照《甘肃医学院学生公寓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饮酒、饲养宠物、窗外抛物;严禁传播反动、暴恐、淫秽书刊及音视频等;严禁进行宗教、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严禁进行任何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活动;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习惯。禁止违章用电或以不安全方式用电;禁止使用和存放违规电器;不使用电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公寓内严禁出现动用明火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进入宿舍;严禁在阳台及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挪动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对违犯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学院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个人人身和财物安全。
(一)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好宿舍门;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三)学生在宿舍区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宿舍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学生申请,对学生宿舍在本班级或本院系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宿舍调整应经院系同意,在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违规住宿行为加以劝导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公寓巡查制度,学生应给予配合;查宿人员对有干扰正常公务言行的学生要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公务的学生要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住宿规定,禁止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一)对擅自留宿本校学生者,视其留宿具体情况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擅自留宿非本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男生(女生)不得进入女生(男生)公寓,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在休息时间内不得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因故晚归需向公寓值班人员讲明原因;夜间学生如遇有重大事由外出,须详细登记相关事由,并联系相关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不能回校住宿的需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反馈夜不归宿、晚归、夜间外出学生信息。无故夜不归宿的,应由相关院(系)视其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生活服务设施,不得损坏、私自带走学校提供的宿舍生活服务设施。对于损坏宿舍生活服务设施的行为,学生须照价赔偿,同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类布告、广告、通知等张贴物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张贴。
第二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学生,须提前提交申请,经各院(系)同意后,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公寓管理中心对留校住宿学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甘医发〔2015〕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发布的对本办法的补充通知,与本办法具有相同约束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