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甘肃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推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学院党委《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明确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相关工作的程序,重点是规范内部管理工作的运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简称“学院纪委”)在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和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等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甘肃医学院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省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对省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监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学院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和附属医院纪委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学院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和附属医院纪委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第六条学院纪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简称“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学院内部巡察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二)强化政治监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学院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学院落到实处。督促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学院落到实处。督促推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三)围绕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盯住立德树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监督,为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供坚强保障。
(四)加强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领域,聚焦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院机关处室、二级学院(单位)党政正职,突出对管人管钱管物、权力集中、廉洁风险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的监督。
(五)加大对学院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遏增量、减存量,始终保持学院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突出重点,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惕,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学院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学院非省管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做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八)加强对学院下属单位纪检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学院下属单位纪检工作,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九)加强对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十)完成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和学院党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章对纪委提出的主要任务,积极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四项职能”的作用,当好党委的助手和参谋。
(二)主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纪委委员会议、兼职纪检委员会、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和有关事项,检查计划、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对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党纪政纪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组织深入调查、了解群众对党组织、党政干部、党员和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控告和举报,并按组织原则和管理权限通过组织进行处理。
(四)积极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参与对院管干部的考评以及任免、调整、奖惩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的检查落实工作。
(六)全面掌握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纪检监察工作。
(七)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抓好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八)严格按照规定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按时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一)协助书记(监察专员)负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协助书记(监察专员)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党员和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
(三)注重抓好纪检监察室工作,做好会务、事务、文档管理等工作。
(四)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基层纪检工作,掌握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及时向书记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协助书记(监察专员)搞好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教育,抓好廉政制度建设。
(六)协助书记(监察专员)掌握纪检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组织纪检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七)做好书记(监察专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部设置纪检监察室,为学院正处级机构,全面履行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重大决定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党员遵守党纪党规情况,学院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办理处理信访举报事项,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并负责做好办案安全工作。
(四)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巡视巡察整改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六)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学院机关作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联系并发挥好特邀监察员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八)负责建立健全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做好监督检查和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九)负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网站维护、纪检监察内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本室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干部(专兼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要求,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学院纪检监察铁军。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请示报告的要求贯穿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每季度报告履职情况。每季度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履职情况。
(二)每半年报告综合工作。每半年向省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全面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定期报告专项工作。定期向省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等部门报告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情况。
(四)每年述责述廉。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结合履职专项考核,每年向省纪委监委述责述廉。
(五)发现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研究重大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向省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告。
(六)及时报告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违规插手干预学院选人用人、教学管理、科研项目等重要事项。
(七)每年报告学院政治生态。
(八)及时报告涉及学院重要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尤其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件(事故)。
(九)每半年向省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报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情况。
(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审查调查中要严格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学院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开展调查处置。
(二)查办学院党委管理中层正职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对学院党委管理中层正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必须事先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三)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监委名义实施。
第五章 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与学院党委协调机制。
(一)及时向学院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
(二)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向党委书记就学院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提出工作建议。
(三)督促推动学院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督促推动学院党委准确把握学院政治生态情况,掌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五)督促推动学院党委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中央、省委巡视和主管部门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做好学院内部巡察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召集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计财、审计等部门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六条 建立与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机制。
主动加强与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工作支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加强与市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第六章 集中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一)对信访举报实行归口受理,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须报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二)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三)严格审批流程。
(四)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实行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一)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二)探索审查调查与审理部门分设,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建立廉洁情况资料库制度。
(一)建立学院党委管理人员廉洁情况资料库。
(二)实现动态更新。
(三)经常分析研究学院“树木”和“森林”情况。
第七章 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到学院纪检监察重大事宜、问题线索处置执行过程中重要问题及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事宜,必须依规依纪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研究可以采取纪委委员会议、纪检监察工作年度会议、纪委书记专题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周例会、调查组会议等形式。
(一)建立纪委委员会议制度。纪委会讨论并研究的重大问题,参见《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集体研究决策前,要作好充分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纪委会每学期召开 1 至 2 次,如遇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学院纪委委员。
(二)建立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年度会议制度。一般年初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学院纪委委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等。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中纪委、省纪委监委会议精神、对学院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安排等。
(三)建立纪委书记专题会例会制度。每 1-2 周召开一次。
会议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记录。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建立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周例会制度。参加人员为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会议由纪委副书记主持召开。
(五)建立调查组会议制度。参加人员为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由调查组组长主持,主要就调查工作中的问题线索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工作思路和措施,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会议的总协调,要认真做好会议组织等工作,严格会议纪律,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纪委会等重要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纪委书记签批。其他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八章 常规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务。
(二)接到上级纪委监委文件、通知及时请示报告主要领导。
(三)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五)遇到需请示事项,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答复。需要进一步请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
(六)重大事项办理、重要活动安排、重要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需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七)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需及时向交办领导反馈。
第二十五条 收发文工作程序。纪检监察室由专人负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收文、发文工作。
(一)收文管理。收文范围为中纪委、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和其他部门、单位等以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形式下发的文件、密码电报、内部明电、传真等。
(二)收文处理流程
1.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签收、编号、登记,填写《甘肃医学院文件处理意见单》;
2.纪检监察室主任签批拟办意见;
3.呈有关领导、相关人员阅示。根据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有关人员可复印留存;
4.文件办理完毕后,纪检监察室收回归档。
(二)发文管理及流程。发文范围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起草的以党发、院发、党办发、院办发等编号的文件和以纪发、纪字、纪函字、廉证字等的正式发文。
1.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起草文件;
2.经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
3.交纪检监察室进行文件编号、发文规范等;
4.纪检监察室报请纪委书记签发;
5.纪检监察室进行文件印制,并负责发放;
6.文件留存归档。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的各个印章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每次用章的详细记录,违规使用的,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甘肃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由甘肃省监委制作发放,按省监委要求的相关范围内使用。印章的使用,需经省监委派驻甘肃医学院监察专员批准。
(二)“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以学院纪委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或通知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重要材料、需要学院纪委出据的证明材料、函询等,可以使用此印章。使用此印章,需经学院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
(三)“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派驻甘肃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印章在纪检监察室形成的院内一般性文件中使用,如通知、工作总结等。使用此印章,需经纪检监察室主任、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
(四)各印章均由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
(五)用印时需要登记,用印申请人或申请部门需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时间、申请部门、申请人、事由、印章类别、加盖印章数等。
(六)在印章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加盖的印章端正清晰、
色调鲜艳,并按照有关要求加盖在对应位置,印章要骑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用印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七)刻制或更新印章需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经学院办公室备案。
(八)不得在具体内容空白的资料上加盖印章。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都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要及时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反映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按相关规定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作为业务档案,定期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一)对归档的文件材料等业务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二)业务档案由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保管,明确借阅使用的相关登记、审批等管理制度。外部人员借阅的,必须经过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信访举报、案件管理(线索处置、系统上报)、案件审理等卷宗档案,由案件管理人员负责建档,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建档保管。
(三)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和省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有关要求执行,不准将档案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第九章 审查调查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作责任
(一)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审查调查安全中的重点环节、主要工作、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核查组或调查组负责人对审查调查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核查组或调查组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审查调查的核查、调查、谈话、陪护、保密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等安全工作全程负责。
(四)审查调查人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被核查或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核查组或调查组安全员负责做好监控、安防、消防、医疗、生活等设施保障、管理和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要求
(一)审查调查工作中凡需与被调查人谈话核查或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必须在标准化谈话室内进行,未经院纪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其他地方谈话。
(二)未经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区域。未经批准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场所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独接触审查对象。
(三)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文明安全办案,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有疾病的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四)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办案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反办案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或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
(五)加强涉案款物管理,所有案件按规定暂扣封存没收追缴的款物,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调查组专人保管,纪检监察室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的自觉性,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用以指导实践、解决问题。
(一)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特别要强化党纪政纪法规、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
(二)坚持个人自学、集体学习、支部研讨、业务培训等形式相结合,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个人自学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集体学习(支部研讨)每两周不少于一次。
(三)加强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全院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培训总结材料,并在适当的时候在相关会议上传达培训内容。
(四)学院纪委委员要定期到联系的二级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内部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为学院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学院纪委书记与其他纪委委员谈心谈话,学院纪委委员与联系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纪检委员谈心谈话,纪委副书记与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机构其他干部谈心谈话。
(三)谈话视具体情况,一般可采用个别谈话、组织约谈和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
(四)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开展日常谈心谈话。通过交流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掌握其心理动态,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2.抓住关键节点谈话。主要是在重要节日、职务调整、重大案件调查、组织生活会等节点和婚丧喜庆等个人重大事项办理前,重申有关规定,提出廉政要求。
3.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谈话。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生活中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等,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防微杜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