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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学院工作作风突出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0-07-29


甘肃医学院

工作作风突出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建立程序规范、落实有效、问责有据、追究有力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作风突出问题指因责任心不强,履职不认真,或因把关不严、程序不当,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遗漏;因执行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不尽心尽力履行职责,或由于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而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违反组织原则或管理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

第三条  作风突出问题的处理坚持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强化责任担当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职工、依法有序、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作风突出问题的处理以增强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工作效能、营造风清气正校园环境为目

标,形成全院上下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和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不作为贻误工作

1.对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或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

2.对上级部门和学院下发的文件一阅了之、一圈了之、一转了之,缺乏具体落实措施,致使文件层层空转、难以落实,造成后果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造成后果的。

5.违犯相关制度和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不沟通,事后不汇报,致使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人员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人员不积极支持配合,导致工作没有落实的。

7.工作中擅自脱岗或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消极怠工,造成上传下达不及时、不畅通,延误工作的。

8.对安全、消防整改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后果的。

9.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而不告知、应办理而不办理、应沟通不沟通,或不按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

(二)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1.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漠不关心、推诿扯皮、不及时研究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负责任,随心所欲,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后果或影响的。

3.不按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从网上下载、粘贴、拼凑,被上级部门和学院通报或批评的。

4.未经请示或授权,或超越被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的。

5.发表、传播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语、图片、视频等或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1.对本部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职责范围内责任心不强,因主观原因或把关不严、程序不当,导致工作出现差错、疏漏、遗漏,造成一定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政策、业务规定没有做到应知应会,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4.工作缺乏主动性,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5.工作事业心不强,未达到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的。

(四)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1.对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或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不认真贯彻和落实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协调沟通不及时,导致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部门和学院整体工作的。

3.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学院领导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不按要求提供或报送相关工作材料的,或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进度的。

4.对上级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本职工作无故拖延,不认真执行,工作效率低,不尽心尽力履行职责,或由于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对职责范围内受理工作未及时办结,造成工作延误的,通知失真、失误、延缓,记录失真、失误,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错误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为严重后果

1.因主观原因导致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给学院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评优评奖、职称评审、招投标、药品采购、招生、各类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4.违反学院劳动纪律,不遵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的。

5.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服从组织调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对工作作风突出问题的问责,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而且要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追究领导责任的要求,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工作约谈

(二)批评教育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的确定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主要采用工作约谈、批评教育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主要采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主要采用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方式问责。

4.同一人一年内出现2次及2次以上被问责的情形,应从重问责。

5.对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九条  免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问责启动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作风建设突出问题问责规定情形的,由“学院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一)学院和学院领导的批示、意见、建议;

(二)师生员工和其他人员署名或匿名的举报和投诉;

(三)学院监督检查中的意见、建议;

(四)新闻媒体的报道;

(五)其他有关问责的建议。

第十一条  问责核查

(一)根据信息来源,“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组负责对问责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决定暂停其工作。问责调查人员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单位负责人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二)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调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根据查实情况和相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

根据问责建议,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其中,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的问责,须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议。

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凡受到问责处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工作约谈、批评教育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能提拔或重用、不能推荐职级晋升,并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

(三)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2年内不能评先评优,1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不能推荐职级晋升,并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机关各部门、教学院系部和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情节轻微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