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医 学 院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政治监督统领日常监督,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推进学院纪检监察监督法治化、规范化,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
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章为准绳,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突出“靶向”治疗,避免畸轻、畸重两种倾向。
(三)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监督对象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挺纪在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注重教育转化,促使监督对象自觉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五)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督职责的监督上,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意识和职责,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督对象:
(一)全体党员、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各级党组织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监督学院党政“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人员。
(二)在财务、基建、招标采购、组织人事、招生等领域专职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临时被赋予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依规依法组建的职称评审小组、学术委员会、科研项目小组等成员。
(四)普通教工、科研人员及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临时赋予管理职权的,也属于监督对象。
第五条 监督内容:
(一)围绕“两个维护”进行监督,重点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围绕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行监督,重点对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进行监督。
(三)围绕党内政治生活进行监督,重点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内民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行监督,重点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选人用人规定、推动巡视巡察问题整改,以及落实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围绕作风建设进行监督,重点对干部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八)围绕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
(九)围绕职能部门监督职责进行再监督,重点对学院党的工作部门、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及学院各单位在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进行再监督。
(十)根据工作实际需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纪检监察监督主要监督方式有:
(一)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抽查或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工作。
(二)专题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紧盯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面上解决易、深层次根治难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
(三)参加会议:通过参与或列席校院两级党政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加强监督协调、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主体意识。
(四)谈话函询: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偏差,提升谈话函询质量,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谈话函询中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加大“四种形态”间转化运用力度。
(五)信访举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把权力置于更广泛的师生监督之下,对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和道德操守等问题线索,及时规范处置,对查实问题,深挖根源、夯实责任、查找漏洞、建章立制。
(六)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依据实际情况,可在不同阶段针对有关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
(一)事前监督。对监督事项启动前的重要节点和内容进行前期监督,围绕授权,抓早抓小抓常,坚持防微杜渐。
(二)事中监督。对权力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督,围绕用权,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公正规范。
(三)事后监督。倒查权力行使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围绕职权,强化责任担当,精准有力问责。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八条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强化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提升监督综合效果:
(一)推动巡视巡察问题整改:将日常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相结合,对照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通过约谈或函询主要负责人、督查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相关党组织整改到位、落实彻底。
(二)强化和规范问责工作: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责事项,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以强有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着力发现落实责任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专项治理、进行成效评估等方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推进源头治理。
(四)完善廉洁意见回复:综合考量问题线索处置、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实施问责情况、纪检监察建议等,切实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五)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将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干部有关问题处理的结果以及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诫勉谈话记录等材料,纳入干部廉政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加强研判,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六)主动约谈提醒:学院纪委书记、副书记定期就发现的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及时提醒、督促改正。
(七)坚持以案促改:学院纪委深入剖析高校系统、行业系统及本校典型案例成因及教训,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堵塞监管漏洞,扎牢制度笼子。
(八)推动专项治理:在综合分析研判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形势基础上,针对破坏学院良好政治生态、学术生态和文化生态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协调主责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系统整治,推动问题尽早妥善解决。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九条 监督实施程序:
(一)制定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
(二)针对不同监督事项,制定具体监督工作方案;
(三)依据方案实施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将监督事项提前告知监督对象;
(四)做好监督工作记录,汇总监督情况,形成监督工作报告,可根据需要向监督对象反馈监督情况并听取意见;
(五)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或作出处理建议;
(六)督促监督对象整改。
第十条 实施监督事项或者核实、审查监督对象的违规违纪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印;
(二)要求监督对象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
(三)责令监督对象停止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处置;
(五)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按照专项监督工作制度要求,落实各项监督手段和措施,做好监督工作台账记录;
(六)监督人员在监督事项结束后,应按照纪检监察监督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将监督工作过程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专题报告工作机制。坚持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学院纪委每半年向学院党委和省纪委监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力量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专责监督与职能监督协调配合、信息互动、形成合力,每年围绕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等重点任务,统一部署开展协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共性问题通报工作机制。加大典型性和代表性问题的通报与警示力度,发挥专责监督以点带面的综合效应。
第十四条 建立问题整改落实考核和问责工作机制。将各单位落实监督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范围,对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监管责任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置和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追责问责,不断强化专责监督的严肃性和震慑效应。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专责监督工作相融合,不断提升专责监督效能。
第七章 监督纪律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及干部要严格依照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对违规违纪的人员,一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对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监督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督工作事项中如涉及监督工作人员近亲属、利益相关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监督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行业或领域的秘密、个人隐私或未经查实的问题线索,应当保密;对了解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从保护、挽救监督对象的角度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自觉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保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的良好心态和宽广气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