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党发〔2019〕10号
关于印发《甘肃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附属医院: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树立新风正气,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印发的《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驻甘教纪发〔2018〕8号)精神,院党委研究制定了《甘肃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附件2: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附件1
甘肃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树立新风正气,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等规定和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驻甘教纪发〔201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各部门的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或者子女操办婚事,为夫妻双方父母(养父母)及其夫妻双方赡养的直系亲属操办丧事。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本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宴请酒席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乔迁新居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1.现任职岗位或已离开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2.现任岗位的上级领导;
3.本单位、部门公职人员;
4.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喜庆事宜,本人可邀请工会人员、本处室人员在业余时间帮忙操办;丧葬事宜,本单位工会可按照规定予以慰问。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按10人一桌共2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按10人一桌共30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比照前述规定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对违反本规定自行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主动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品、礼金。除亲属外,其他参加人员赠送礼品、礼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非正常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院纪委。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安排或者接受他人操办;
(二)使用公物、公车;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校园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
(四)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五)各种形式的挥霍浪费、讲排场、比阔气,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事宜前应当口头或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在举办前10日内,应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院纪委报告。丧事可事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结束后10日内补办报告事项。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责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违反本规定事前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机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依据党纪党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机构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直接向学院直属单位纪委、二级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甘肃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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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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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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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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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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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 请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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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 席 桌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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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事 项 |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严格遵守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印发的《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严格遵守《甘肃医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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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备案(党委、纪委)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本报告单一式两份,分别报院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留存。
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