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认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非学历教育 -> 技能认定 -> 正文

【管理制度】平凉市第十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5-28

平凉市第十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管 理 规 定

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所是由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经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方针是“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工作原则是:“执行政策,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

三、业务上受平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上述主管部门汇报。

四、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五、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法规和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运作,不得随意超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限定的工作范围和权限,遇到具体问题和矛盾时应及时向省、市劳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要求。

六、考评员是鉴定所开展鉴定工作的基本力量。其工作和社会反映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鉴定所的工作开展和声誉。由于考评员分散在各系(部),鉴定所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和机会,组织考评员学习或对其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社会、考生有不良反映的考评员,应及时落实情况,确属考评员自身存在问题的应对其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有问题不改者,确属业务能力低、作风不正派者,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若属工作中产生的误会应及时向社会、考生做出答复和解释。

七、鉴定所是代表国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并具体运作的单位,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应经常组织所内管理人员学习政策和业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在不超出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条例、法规、政策和规定外,鉴定所的工作相对独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九、在贯彻、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鉴定所的工作是为用人单位、社会、考生提供服务,除甘肃省规定的正常收费外,不得向企业、考生乱收费、索要物品、钱财等

十、严格资格审核。本着既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又对考生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审核每一个考生的资格,对审核不合格者,应耐心解释,使其明白政策,服从安排。

十一、严格回避制。凡是考评员,管理人员有亲属参加鉴定的,考评员不得对其鉴定,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插手涉及到亲属的管理工作。

十二、本制度中有与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