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十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为了保证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系统、完整的业务档案,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鉴定档案的归档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做到科学分类、系统管理。
第三条 档案的收集、归类、保管、转移及利用应逐级鉴审,保证档案的严肃性、完整性,未经主管人员和鉴定所副所长或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索取和查询。
第四条 档案的存储要保证其原貌,要求整洁、有序。
第五条 档案主管人员及鉴定所其它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在未公布成绩前不能私自透露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信息,严格执行《保密法》
第六条 认真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不得损坏、丢失。档案存放应安全可靠,有指定地点和专用档案柜,未经鉴定所副所长或所长审批,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第七条 建立档案内容:
一、鉴定所保存档案内容
(一)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法规、法令、政策方针等文件资料。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工作安排。
(三)考评员档案、证书、编号及上级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和评价意见等。
(四)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考核成绩及统计数据、汇总资料等。
(五)本所各种鉴定运行计划、总结、报告等
二、个人鉴定档案保存内容: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档案(包括参加鉴定申请表、理论试卷(保存一年)、技能操作项目评分表(保存一年)、成绩评定表、准考证存根、成绩通知单等。
第八条 鉴定档案的传递、调阅。无介绍人人员严禁办理鉴定档案传递手续。严禁个人私自传递本人鉴定档案。对于出现上访、上级部门抽查等情况需查阅成绩记录或鉴定档案者,须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据介绍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调阅所需人员鉴定档案,阅后立即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