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是学院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及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学院设立审计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审计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学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十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职责和权限

十五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对学院及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甘肃省重大政策决定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议、决定情况以及学院发展、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上级部门交办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六  经学院安排,审计处可对学院及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院及部门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协助学院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八  学院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章 内部审计管理

十九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等因素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建议落实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二十三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二十四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二十五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国家、省上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审计结果运用

二十七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等制度。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部门按审计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审计处。

二十八  学院建立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十九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必要时可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院健全内控、完善管理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  学院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

第三十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六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甘肃医学院】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陇ICP备18003496号-2

甘公网安备 62080202000194号 学院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