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甘肃医学院委员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接受校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或)校长担任;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由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三)研究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审议审计重点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按照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分类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六)审议内部审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相关审计监督情况;
(三)提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完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
第十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委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