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和《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政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督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二)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指导、检查和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三)根据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五)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在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
4.根据学校审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5.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6.在新提拔领导人员上岗前进行任职谈话,告知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等的规定;
7.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宣传、解释工作(主要是找被审计领导人员谈话、交流思想);
8.根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领导人员谈话,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9.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根据信访举报等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违纪案件线索,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5.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6.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情况的依据;
7.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四)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3.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部门提出落实整改措施;
5.提出对违规资金的处理意见,指导督促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财经管理制度。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资料;
3.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部门提出落实整改措施;
5.指导、督促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六)审计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书面委托,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牵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5.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牵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7.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室;
8.对需要委托送审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承办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9.检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