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金结余及分配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收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支出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
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专用资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勤补贷免专项的
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资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资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
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意见征求稿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