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7-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价和建议活动。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对同一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重点以最近三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必要时可溯及其他相关年度。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配合完成审计工作也可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成员办公室、纪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要求,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年度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请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及时安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被审计对象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对任期内履行相关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成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经济责任等;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 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

改,连同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 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

需要,送纪检监察部门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二十九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及时向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告,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要求,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

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

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及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

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三十五 审计处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 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

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 本办法由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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