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2-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甘肃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指接受学校审计处或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和其他疑难问题,组织处置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审计整改有关文件;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

(三)对整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向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原任职部门(单位做好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分管校领导应督促推进审计整改。项目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项逐条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要求、责任人、整改时限,形成整改任务清单,扎实推进整改落实,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七条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积极承担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章  整改实施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书面材料需由审计整改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签字、部门(单位盖章。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三)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退还违规违纪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学校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将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对账销号。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如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审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作专题汇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联动机制。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重要依据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依据

(二)学校纪检监察室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学校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问题线索或事项,形成审计整改监管合力

第十 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存在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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